人才派送 > 求才服務 > 求才規約
  • 重要聲明,請仔細閱讀
  • 禁止刊登的案件或行為:(若有以下情形,將關閉案件不另行通知)
    1.與找臨時人力無關之案件(例:全職工作、長期兼職、家教、外包工作)
    2.案件內含有色情行業、保險、直銷或其它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違法之內容。
    3.重覆刊登相同案件。
    4.案件內顯示聯絡電話、E-mail、網址等相關資訊。
    刊登人於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104人才派送(以下簡稱本網站)刊登網路徵才廣告,刊登人願意遵守104人才派送才服務契約之各項約定:

  • 「人才派送」求才規約
  • 第一條:本網站提供之求才會員服務內容

    刊登人充分了解本網站提供人力速配求才會員的服務,主要包含下列二種(1)臨時人力需求的資訊刊登服務(2)求才會員主動查詢服務。本條所稱之「臨時人力需求的資訊刊登服務」是指求才會員透過本網站即時幫手服務刊登臨時人力資訊。本條所稱之「求才會員主動查詢服務」是指求才會員透過即時幫手服務進行其他會員資料或臨時人力需求資訊的查詢。


    第二條:

    廣告刊登人保證其確有臨時人力需求,其提供本網站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基本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廣告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


    第三條:

    廣告刊登人明瞭本網站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廣告刊登人同意並了解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不一定尋得廣告刊登人所需求之人才或得收受一定數量之應徵履歷表,且對於求職者自行填寫提供之會員資料,本網站僅是代為傳送予廣告刊登人之媒介,有關應徵求職者之品質、品格,廣告刊登人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廣告刊登人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廣告刊登人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第四條:

    廣告刊登人於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期間內獲取之求職會員資料,廣告刊登人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聘)雇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將該履歷資料移作其他目的之利用,或另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提供或授權前述求職會員資料及廣告刊登人專屬查詢帳號密碼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若自身有徵才之需求,應另與本網站簽訂本契約)。廣告刊登人未經事先徵得本網站之書面同意,亦不得擅自將求職會員資料或本網站會員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委託其他人力資源業者代為處理。廣告刊登人違反本項約定時,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廣告刊登人瞭解此一違約行為,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本網站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廣告刊登人為此同意給付本網站相當於一年付費用(NT31,500)刊登費用一百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本網站仍受有其他損害,廣告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廣告刊登人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本網站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或本網站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廣告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本網站所受之損害。


    第五條:

    刊登期間內,為保護求職者之權益,若有(A)求職者向本網站、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申訴廣告刊登人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行推銷商品或服務之實;(B)刊登職缺與廣告刊登人營業項目不符或開放職缺數與廣告刊登人事業規模顯不相稱;(C)檢調警機關、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廣告刊登人之刊登廣告涉嫌不法情事者,廣告刊登人同意本網站得暫停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及相關服務,直至廣告刊登人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


    第六條:

    廣告刊登人如透過本網站即時幫手服務刊登臨時人力需求,廣告刊登人不得藉徵才名義強迫求職者購買商品以為任職條件之交換或使求職者為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且透過本網站獲得之其他會員個人資料,亦嚴禁將之作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或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例如但不限於:利用履歷資料作為招生、推銷課程、寄發商業廣告、販賣商品或推銷服務、情色招攬、違法賭博、婚友介紹、靈骨塔銷售、販賣履歷資料等),廣告刊登人若有以上行為,本網站除有權立即終止該臨時人力需求的資訊刊登服務。若因廣告刊登人之不法行為致使其他會員受有損害,廣告刊登人除須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願負擔所有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因本約定書所生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